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4-10-15
1、宣传、贯彻、执行国家的林业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工作。
2、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、动态监测、管理和统计工作。
3、根据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政策和年度计划,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年度计划,监督、管理全县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。
4、监督木材凭证采伐与运输及林区木材经营、加工工作。
5、依据《森林法》,负责育林资金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结算工作。
6、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工作。
7、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