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4-10-15
1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,增强群众自觉保护森林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意识。 2、侦破一般森林刑事案件,协助公安刑侦部门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。 3、负责全县野生动植物驯养、繁殖、利用的审核、监督和管理,查办破坏野生动、植物案件。 4、依照《森林法》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之规定,实施行政处罚。 5、协助开展木竹流通领域稽查工作。 6、制定林区治安网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。 7、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